第一章 鼓励旅游企业股改
第一条 申报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交易的小微旅游企业。小微企业标准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划分办法如有调整,以奖励所属年度版本为准。
第二条 申报标准。小微旅游企业完成股改后,按规定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 且完成股份登记托管,履行挂牌当年度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后完成股份交易(不含增资),并完成相应股份变更登记,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1.厦门市企业股改挂牌交易扶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挂牌交易法律意见书;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真实、准确、完整体现股改交易的审计报告;5.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交易确认书;6.经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盖章确认的企业股权交易明细;7.证明股权发生变更的工商备案通知书;8.证明股权交易资金入账的银行流水;9.企业出具的真实交易承诺书。
第二章 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第四条 申报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主营业务为旅游的企业,包括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饭店以及旅游网络服务运营平台等。
第五条 申报标准。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已领取首次超过20亿元奖励的企业,首次超过30亿元时,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1.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章 推动旅游景区建设
第七条 申报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八条 申报标准。对境内外企业在厦门新投资的文化旅游景区,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超过2亿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给予每个300万元奖励。首年指的是项目开工之日起一年内。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1.推动旅游景区建设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第三方监理机构出具的进度说明材料,含形象进度、支付进度说明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4.项目图片5张。
第四章 促进旅游招强引优
第十条 申报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
第十一条 申报标准。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在厦门设立全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首年旅游主营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全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每个30万元开办费奖励。首年指的是企业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当年12月31日,或企业注册次年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台湾百大企业、央企、境内上市企业、全国旅游集团20强和文化企业30强。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包括:1.促进旅游招强引优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章 推进文化旅游消费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须为荣获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标准。对荣获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对荣获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作为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宣传推广、提升改造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1.推进文化旅游消费申报表;2.荣获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称号相关文件。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以上奖励项目于每年5月开放申报,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其中:鼓励旅游企业股改申报材料经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初审后,提交市文旅局复审。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推动旅游景区建设、促进旅游招强引优、推进文化旅游消费奖励申报材料经区文旅局初审后,提交市文旅局复审。审核结果经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市文旅局拨付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项目须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不予发放奖励。
第十八条 除个别条款特别说明以外,本指南所称旅游企业的行业分类代码须属于《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中旅游住宿、旅游游览、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旅游综合服务等五个大类,分类如有调整,以奖励申报所属年度版本为准。
第十九条 本指南中关于鼓励旅游企业股改的50万元奖励资金,其中30万元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20万元由所在区财政资金承担,由市文旅局统一兑现,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市区财政体制结算上解市级。除鼓励旅游企业股改外,其他奖励项目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
第二十条 如与国家、省、市出台的其他政策同类且未有特别说明的,遵循“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中项目奖励政策的有效期依据厦府规〔2021〕5号文件操作。
第二十二条 市文旅局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文旅局可视情提请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数据验证核实。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主体伪造、虚报数据骗取奖励资金,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市文旅局有权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在此期间及资金收回后的2年内,市文旅局不再受理该企业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办理奖励审核、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或办理材料,如有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重大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者:admin
分享到: